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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守则

作者: 时间:2018-04-03 点击数:

实验室使用人员守则

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任课教师及其他使用实验室的教师(后面将称之为指导教师)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安全守则

(一)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室管理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进入存有危化物品的房间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事故责任。

使用守则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周五之前,指导教师将教学计划报给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实验课程报备;逾期将视为临时使用,需报实验中心主任后,在实验中心课余时间进行排课,并报学院备案。

(二)实验中需要使用耗材的,指导教师需提供实验中耗材的预计损耗量,按照实验计划提前1个月报实验室管理人员,以便进行采购;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进行采购维护的,按照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办法或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处理;指导教师未报导致的实验不能正常进行的,将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处理。

(三)指导教师在使用实验室时,需要认真履行实验室使用办法,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交接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期间所使用的实验室安全、耗材、设备都由其负责,实验室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指导教师承担。

(四)指导教师可制止携带饮食的同学进入实验室;在使用完实验室后指导教师需要安排学生打扫实验室,清理垃圾,填写实验室使用日志,交还实验室需要说明是否有损坏设备、器材等情况,并按照昆明学院实验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