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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14 点击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人数持续增长,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统筹、综合施策,广辟渠道、完善服务、齐抓共管、扎实推进,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认真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15年以前,根据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事业单位编制缺额情况,全省每年公开招聘15000余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领域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继续落实应征入伍以及到全省25个边境县市、3个藏区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全省每年计划新招录公务员名额向县级以下单位倾斜。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可视为公务员招考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各类企业要结合发展规划,开发符合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特点的岗位。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财政部门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位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鼓励科研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鼓励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从2013年起,建立鼓励云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创业机制。要依托“部省合作”、“央企入滇”、“滇沪合作”和“教育部对口支援滇西”等项目,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主动加强与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区、市)的联系,向外输送更多的云南籍高校毕业生。对到省外就业的省内高校云南籍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2013—2017年,对云南籍毕业生出
省就业创业比例达10%以上的云南省高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超出部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和离校后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认真组织开展“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要加强对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教师的培训、认证、管理、监督等工作,定期实施对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教师的轮训和考核,提高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教师专业水平。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帮扶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新办小微企业的,可实行试营业备案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照
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度。继续鼓励高校、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尤其要鼓励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未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的州、市要加快建设步伐。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统一的网络宣传、管理平台,主动到高校、社区开展创业宣传工作,吸引大学生入园创业;要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孵化机制,为入园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园区内的大学
生创业项目经州、市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月”、“校园招聘周”等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给予补助。全省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离校后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年组织不少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及时了解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做到“一对一”服务,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力度

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落实公益性岗位托底政策,残疾人、城乡居民低保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公益性岗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力度。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力争2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每年组织1万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见习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省财政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

六、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  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以档案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高校,在就业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制度。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各高校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和课程结构。建立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导向的高校毕业生招生、培养、就业机制,对就业率持续偏低的专业,要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不少于32学时、不低于2个学分。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各高校要按照1∶500的师生比配齐校级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提升就业指导教师专业化水平。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州、市和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和责任落实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1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对我省就业创业各项措施、就业创业工作典型、先进事迹等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1日印发